5月28日,,,,,十三届天下人大三次聚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执法,,,,,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典》共七编1260条,,,,,其中,,,,,总则编基本坚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稳固;;;;;;;;物权编、条约编、婚姻家庭编、继续编、侵权责任编是在现行《物权法》、《条约法》、《婚姻法》、《继续法》、《侵权责任法》基础上几经修改完善而成。。。。。与电网企业关系较为细密的分编主要是物权编、条约编和侵权责任编。。。。。
目今,,,,,我国正处于社会大转型和数字网络经济生长的新时代,,,,,疫情的泛起,,,,,使得这一历程大大加速。。。。。《民法典》通过,,,,,无疑对调整转型期的社会规范、加速国家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电网企业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有特大型能源企业,,,,,无论是新兴工业或古板营业,,,,,都将受到深刻的影响。。。。。本系列文章拟从电网营销营业、电网建设及运维营业以及新型营业等方面入手,,,,,剖析《民法典》对电网企业爆发的影响。。。。。
一、《民法典》对电网企业的总体影响
《民法典》的公布对电网企业强化正当合规意识、程序和证据意识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对进一步优化涉电企业公正竞争法治情形具有主要意义,,,,,但与此同时,,,,,《民法典》并未对以往供电人及用电人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原则等举行重大调解,,,,,仅对部分规则和条款的规范性、完整性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微调,,,,,《民法典》的新转变对电网企业谋划生长不保存重大倒运影响。。。。。
详细到《民法典》的条文,,,,,与电网企业亲近相关且直接影响电网企业作为谋划者责任肩负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民法典》条约编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条约”,,,,,以及侵权责任编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中。。。。。如前所述,,,,,《民法典》这两章的内容基本保存了现行《条约法》和《侵权责任法》响应章节的内容,,,,,这是电网自然垄断行业的生产谋划纪律所决议的,,,,,即便在电力体制刷新、混淆所有制刷新的大配景下,,,,,仍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别的,,,,,还应注重到,,,,,只管现在电力体制刷新中已泛起增量配售电公司、售电公司等新型主体,,,,,但《民法典》仍沿用了古板“供电人”的执法表述语言,,,,,因此可以以为,,,,,这是立法者对现有电力治理名堂的一定。。。。。
二、《民法典》相关修改对电网企业营业的影响
与电力营销营业相关的影响
《民法典》与电力营销营业相关的条款转变主要体现在三点,,,,,一是对名堂条款及效力的认定;;;;;;;;二是明确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三是进一步明确供电人中止供电的事先见告义务。。。。。其中第一点是对以往名堂条约相关划定的改变,,,,,后两点则是将约定俗成的义务或者在《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部委规章中的划定上升为执法划定。。。。。
1.对名堂条款及效力的认定
众所周知,,,,,由于营业量极大以及营业性子的高度重复性,,,,,为提高效率,,,,,电网企业的供用电条约及多种类型条约多接纳名堂条款的方法。。。。。以往执律例则就对提供名堂条款的一方划定了较为严酷的责任,,,,,《民法典》则在原《条约法》的基础上,,,,,扩大了对提供名堂条款一方提醒说明义务的规模,,,,,进一步增强了对接受名堂条款一方的;;;;;;;;ぁ。。。。
《民法典》条约编第四百九十六条对“名堂条款”的界说和效力认定举行了调解。。。。。原《条约法》中划定,,,,,“名堂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并在订立条约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民法典》中将“为了重复使用”删除。。。。。该条同时增添划定“提供名堂条款的一方未推行提醒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重或者明确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可为条约的内容。。。。。”
以上条款的修改爆发的影响主要有两点:一是对名堂条款的认定将更为严酷,,,,,无论是否出于重复使用的目的,,,,,只要一方事先制订并且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即认定为名堂条款,,,,,提供名堂条款的一方要肩负更为严酷的提醒说明义务。。。。。并且在条款的诠释泛起争议时法院将倾向于接纳倒运于提供条款一方的诠释。。。。。二是关于提供条款一方未推行提醒或者说明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可为条约内容。。。。。原《条约法诠释二》中划定的是可以作废该名堂条款,,,,,而《民法典》中直接表述为“不可为条约内容”,,,,,划定得越发彻底。。。。。通俗一点说就是没有推行提醒义务的条款就自始不是条约,,,,,既然不是条约自然就不爆发任何约束力。。。。。
2.明确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在原《条约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基础上,,,,,增添第二款划定:“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条约要求”。。。。。该条款进一步明确电网谋划主体以及其他配售电主体作为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付与社会公众可通过行使强制缔约权力维护自身权益。。。。。
在以往的电力执法领域,,,,,《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都对电网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作出了划定,,,,,一样平常的法理共识也都以为供电人应肩负强制缔约义务,,,,,此次《民法典》只是将其上升为了位阶更高的执法划定,,,,,并未有实质性的改变。。。。。此处应注重几点:一是对“供电人”的看法和执法责任的界定。。。。。凭证国家生长刷新委2015年宣布的《关于推进售电侧刷新的实验意见》,,,,,肩负强制缔约等社会义务的应是拥有配电网谋划权的售电公司,,,,,售电网谋划权一样平常由电网企业掌握,,,,,若社会资源通过控股取得了售电网谋划权,,,,,则同电网企业一同肩负强制缔约等社会责任。。。。。因此,,,,,所有配售电主体都应以为属于本条中的“供电人”,,,,,都要肩负强制缔约义务。。。。。二是对本条中“合理的订立条约要求”的诠释,,,,,电网企业应研究梳理用电人“合理”要求的规模,,,,,并在对用电人公示、使用的文件划定中予以明确并严酷执行。。。。。三是关于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责任肩负方法在《民法典》中并未明确,,,,,建议使用《电力法》修订的契机对其予以划定。。。。。一样平常以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应肩负缔约过失责任,,,,,首选的责任肩负方法应为继续推行,,,,,若是确实无法继续推行的,,,,,则应针对缔约相对人信任利益的损害举行赔偿,,,,,且应仅限于直接损失。。。。。直接损失一样平常包括:缔约用度,,,,,如交通费、质料费等;;;;;;;;为准备履约所支付的用度和现实履约所支付的用度,,,,,如为制作受电装置而举行设计、施工爆发的用度;;;;;;;;以及上述用度的利息。。。。。
3.进一步明确供电人中止供电的提前通知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对原《条约法》划定的“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限期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凭证国家划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的条款,,,,,增添了第二款划定:“供电人遵照前款划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该划定与《供电营业规则》第67条等划定一脉相承,,,,,现仅是将其上升为执法划定,,,,,在实践中并未增添供电人的义务。。。。。
对此应关注几点:一是电网企业应继续严酷执行对切合条件的用电人中止供电的提前通知义务,,,,,做好停电通知纪录留存,,,,,确保程序正当合规。。。。。二是《民法典》中并未对“提前通知”的通知时限、方法等提出明确要求,,,,,应凭证《供电营业规则》等划定研究细化,,,,,建议多接纳易留痕的智能化手段,,,,,并在供用电条约或电费结算协议中予以明确。。。。。